行贿人和受贿人口供不一致能定罪吗?
在一些行贿受贿案件中,常常出现行贿人和受贿人口供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在商业合作中涉及的行贿受贿调查,双方各执一词。这让人疑惑,这种情况下到底能不能对他们定罪呢?想了解具体的判断标准和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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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和受贿人口供不一致时,仍然有可能定罪。 首先,需要明确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口供只是法院判决案件所采用的证据之一,并非主导或决定整个案件走向的唯一因素。《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其次,当行贿人和受贿人口供不一致时,司法机关会进行调查。如果无法确定口供真实性,该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会进一步收集和审查其他类型的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例如,在一些行贿受贿案件中,即使双方口供不一致,但有银行转账记录、相关财物的查获、证人看到行贿受贿行为的证言等,且这些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能够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就可以认定犯罪事实成立并定罪量刑。 最后,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成立,法院一般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也就是说,定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有确实、充分的其他证据来支撑犯罪事实,而不是仅仅依赖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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