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怎样确定经济补偿额?


在劳动关系中,当劳动合同解除时,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旨在对劳动者因失去工作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弥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如果小明在A公司工作了3年零4个月,他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A公司应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就是3.5×5000 = 17500元。若小明工作了2年零7个月,同样平均工资5000元,此时经济补偿则是3×5000 = 15000元。 此外,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比如,某地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其三倍就是9000元。若小红月工资为12000元,她在该单位工作了15年,那么经济补偿的计算就是9000×12 = 108000元,而不是12000×15。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并且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