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品商标罪的金额如何认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品商标罪,简单来说,就是卖了假冒别人已经注册好商标的商品,并且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就会构成这个犯罪。关于这个罪的金额认定,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则。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里的“所得”,就是已经实实在在拿到手的钱。比如,你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卖出去,买家把钱付给你了,这部分钱就是所得。而“应得”呢,就是虽然还没拿到钱,但是按照合同或者交易习惯,对方应该给你的钱。例如,你和对方签了合同,把商品卖给对方,对方还没付款,但按照合同约定到时间就该给你钱,这部分没拿到手但该拿到的钱也算销售金额。
其次,如果是没有销售出去的商品,也就是所谓的“货值金额”。对于货值金额的计算,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要是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比如,你仓库里还有一批没卖出去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这些商品你有标价的话,就按照标价算货值;要是没有标价,能查到你之前卖出去的平均价格,就按这个平均价格算;如果都查不到,那就按照被侵权正品在市场上的中间价格来计算这批没卖出去商品的货值。
另外,当销售金额和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分别达到 不同的量刑标准时,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销售金额达到定罪标准,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定罪标准三倍以上的,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如果销售金额和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总之,准确认定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对于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量刑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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