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四级医疗事故如何判定?

我家里人之前在医院看病,治疗后感觉情况没改善反而更严重了。我怀疑这可能是医疗事故,但不太清楚怎么判断。想知道四级医疗事故判定的标准和方法是什么,有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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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的判定需要从定义、判定主体以及判定所依据的标准等方面来综合考量。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四级医疗事故指的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简单来讲,就是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的某些行为,给患者的身体带来了较为明显的损害,但这种损害还没有达到一至三级医疗事故所规定的严重程度。 其次,四级医疗事故的判定主体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当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也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最后,判定四级医疗事故要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标准列举了四级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形,比如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等。只有符合这些规定情形的,才会被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如果在医疗活动中,出现了疑似医疗事故的情况,医患双方都应冷静处理,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通过合法、正规的途径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明确责任和后续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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