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对玩忽职守罪这一块比较感兴趣。想知道在实际情况里,怎样才算是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呢?比如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影响到多少人之类的,希望能有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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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玩忽职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情节特别严重是在玩忽职守基础上的更严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首先,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9人以上,或者轻伤27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轻伤18人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这是从人员伤亡的角度来衡量,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是极其重要的,较大数量的伤亡反映出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 其次,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也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经济损失往往涉及公共财产或者众多人的经济利益,大量的经济损失会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权益造成巨大的破坏。 另外,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同样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这种隐瞒、拖延的行为进一步加重了危害后果,使得原本可能得到控制和挽回的损失变得更加严重。 最后,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包括对社会秩序、公众信心、政府公信力等方面的影响,如果玩忽职守行为引发了社会的强烈不满、恐慌或者对政府形象造成了极大损害,就可以认定为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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