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犯罪管辖权该如何认定?
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案例,碰到了窝藏包庇犯罪的情况,对管辖权的认定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一下,在实际中到底怎么确定窝藏包庇犯罪的管辖权呢?是有固定的规则,还是有特殊情况可以变动呢?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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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犯罪管辖权的认定一般遵循下面的规则: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它可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哦。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犯罪行为地呢,就是犯罪行为实施的地方,像窝藏包庇犯罪中,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这个行为发生的地方,还有准备提供隐藏处所的预备地、开始实施窝藏行为的开始地、窝藏行为过程中经过的途经地、窝藏行为结束的结束地等,只要和这个窝藏包庇行为有关的地点都算。犯罪结果地呢,就是犯罪造成后果相关的地方,比如因为窝藏包庇,导致犯罪的人成功逃避法律制裁的结果发生地等。 不过呢,法律也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什么叫“更为适宜”呢?这可能涉及很多方面,比如被告人在居住地有大量的证据需要在当地收集,或者案件在被告人居住地的影响特别大,在当地审判更能体现公平公正,又或者被告人居住地更容易联系到证人等情况,这些都可能让审判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会更合适。 相关概念: 窝藏罪: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包庇罪: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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