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39条内容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刑法第339条具体规定了什么内容,因为最近遇到了一些可能和这个条文相关的事情,但我不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想知道这一条文到底是怎么说的,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释。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了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相关的污染环境犯罪情形。 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简单来说就是违反了我国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就是把境外的固体废物弄到我国境内来随意倒掉、堆着或者处理。比如有的企业偷偷把国外的垃圾运到国内倒掉,就可能触犯这一条。 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如果要进口固体废物当原料,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没经过批准就进口,还造成了严重后果,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第三款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打着利用原料的幌子,实际进口根本不能当原料用的废物,就要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来定罪量刑。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人钻空子,以合法之名行非法之实,进一步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监管,保护我国的环境和资源。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