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刑法条文是什么
最近对污染环境罪的刑法规定比较好奇,自己也想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就是想知道在刑法里,关于污染环境罪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清楚详细的条文内容以及相关的判定标准这些方面。
展开


污染环境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有明确规定。 具体内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若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通俗来讲,就是违反了国家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说的是那些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方式。“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指的就是那些常见的、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物质。只有当这些行为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才会被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以及对污染环境行为的严厉打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