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备罪在刑法中是多少条?
我最近了解到有破坏交通设备罪这个罪名,但不清楚具体在刑法里是第几条规定的。我就是好奇想弄明白,这个罪名在刑法里是怎么明确的,想知道具体的条款内容以及相关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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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备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涉及到两个条款,分别是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 。 首先说第一百一十七条,它针对的是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犯罪人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要解释一下,“足以使……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是说,虽然还没有真的出现火车翻车、汽车毁坏等严重后果,但破坏行为已经达到了可能引发这种严重后果的程度。 再看第一百一十九条,它针对的是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此时,犯罪人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的刑罚。比如说,因为破坏交通设施,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多人伤亡,那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另外,如果是过失犯了前款罪,也就是不是故意去破坏这些设备,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情节比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些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对破坏交通设备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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