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如何认定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在生活中有人不小心弄坏了交通设施,这让我对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产生了疑问。想了解一下,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定为这个罪呢?法律对此又是怎么具体规定的?希望能详细了解这方面知识,好对这类事情有更清晰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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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是犯罪客体,它侵犯的是交通运输安全。这意味着该罪会影响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的安全运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损失。比如,若因过失损坏交通设施,导致火车出轨、汽车相撞等事故,就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如果是未投入使用、正在生产或修理,以及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此罪。 其次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这里有几个要点: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这种行为常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像火车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慎将路旁废钢挂在路轨上,造成列车颠覆;二是该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比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三是破坏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若严重后果不是由该过失行为引起,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再者是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此罪。 最后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最终导致严重结果。 法律规定方面,《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概念: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行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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