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刑法犯罪罪名有哪些类型?


环保刑法犯罪罪名,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所对应的罪名。这些罪名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 首先是污染环境类犯罪。这类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比如《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只要实施了上述污染环境的行为,后果严重的,就可能构成此罪。通俗来讲,就是不能随意排放那些对环境有害的东西,一旦造成严重污染,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是非法捕捞、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对象,非法猎捕、杀害它们,或者对其制品进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为了保护生物的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然后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类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土地资源是有限且宝贵的,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会受到法律制裁。 还有非法采矿类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了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矿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破坏性采矿则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合理开采和利用才能保证资源的可持续性。 最后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类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和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对它们进行非法的采伐、毁坏或者涉及相关制品的非法交易,都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