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罪名有哪些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一类较为复杂的犯罪类型,包含多种具体罪名。 首先是污染环境罪,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把一些对环境有害的东西,不按照规定随意排放、丢弃等,严重影响到环境了,就构成这个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就是不按规定处理从国外进来的固体垃圾等废物。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在禁止捕鱼的区域、时间去捕鱼,或者用了不允许用的工具、方式捕鱼,情节严重就构成此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这些野生动物是受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随意捕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对这类行为的惩处作出规定。 非法采矿罪,指的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等法定许可,擅自进行采矿的行为。没有合法手续就去采矿,破坏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违反森林法规定,私自砍伐树木达到一定数量就构成犯罪。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这些罪名的设立,目的就是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安全,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不同的罪名在量刑上也会根据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