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间由谁参加诉讼?
我公司现在正处于清算期间,最近却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涉及一起诉讼案件。我搞不清楚在清算期间到底该由谁来参加这个诉讼,是公司原来的法定代表人,还是清算组呢?希望能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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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算期间参加诉讼的主体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清算的概念。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也就是说,当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如果已经成立了清算组,那么就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这是因为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全面接管了公司的事务,负责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等相关事宜,所以由其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更为合适。如果还没有成立清算组,那就依然由公司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在清算期间公司的诉讼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维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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