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的诉讼主体是什么?
我公司经营不善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现在涉及一些诉讼问题,但我不知道在这个程序里谁能作为诉讼主体去参与诉讼。是公司本身,还是清算组,又或者是其他主体呢?我想了解清楚破产清算程序中诉讼主体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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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诉讼主体是指在与破产清算相关的诉讼活动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但是,债务人要由管理人代表其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破产程序中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比如,在涉及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的诉讼中,管理人会代表债务人进行起诉,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在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被称为破产人。此时,破产人的财产由管理人进行管理和处分,管理人继续代表破产人参与相关的诉讼活动。例如,当有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有异议而提起诉讼时,管理人就会代表破产人参与该诉讼,维护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 如果是债权人提起的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债权人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相关诉讼。比如,债权人可以就自己的债权确认问题提起诉讼,以确定自己在破产程序中能够获得清偿的债权数额。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务人的出资人也可能成为诉讼主体。例如,当债务人的出资人存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时,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起诉出资人,要求其补足出资。而出资人如果对管理人的相关决定有异议,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总之,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诉讼主体较为复杂,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的情况下会参与到诉讼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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