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应以谁的名义起诉?
我所在的企业申请破产了,现在有个债权纠纷需要起诉对方。但不清楚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是以企业本身的名义去起诉,还是由破产管理人来以某种名义起诉呢?想了解一下具体该以谁的名义进行起诉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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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关于破产企业以谁的名义起诉,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白破产管理人这个概念。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法院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个人。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期间,代替企业管理各项事务的一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职责。这意味着,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通常情况下是由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以破产企业的名义进行起诉。因为破产管理人接管了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等事务,具备代表企业参与法律程序的权利和义务。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就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并且尚未终结,那么诉讼会继续进行,名义上依然是破产企业作为诉讼主体,只是相关事务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理。还有,如果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完成后,就不存在以该企业名义起诉的可能了。若存在未处理的债权等情况,可能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由相关的权利主体来主张权利。 所以,一般是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以破产企业的名义起诉,但要结合企业所处的具体阶段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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