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该如何认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在认定留置权时,首先要满足积极要件。其一,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合法占有是指基于合同等合法原因占有,比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占有保管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占有托运货物等。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他人动产,是不能成立留置权的。其二,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而债务人仍然没有履行债务。如果债务还未到期,债权人一般不能行使留置权。其三,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通俗来讲,就是债权是因为该动产而产生的,或者说债权和占有该动产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因为保管该动产而产生了保管费用的债权,此时就存在牵连关系。
同时,还需要注意消极要件。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即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也不能留置相关动产,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另外,如果留置动产违反公序 良俗,也是不被允许的,比如留置他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重要证件,就可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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