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挂靠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时,该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在个体工商户挂靠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确定诉讼当事人是一个重要且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而集体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挂靠则是指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上的便利等原因,依附于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也就是说,当出现纠纷需要进行诉讼时,如果相关当事人要求挂靠的个体工商户和被挂靠的集体企业共同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个体工商户和集体企业就会作为共同诉讼人参与到诉讼当中。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从交易相对方的角度来看,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个体工商户是以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交易相对方往往是基于对集体企业的信任才进行交易的。所以当出现纠纷时,为了保障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让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是合理的。同时,从责任承担的角度,个体工商户实际进行经营活动,是具体行为的实施者;而集体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以其名义经营,也存在一定的管理责任。因此,让二者共同参与诉讼,有利于明确双方的责任,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个体工商户挂靠集体企业名义经营引发诉讼,法院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诉讼当事人。并且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双方在经营活动中的具体行为、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来判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总之,法律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