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传销罪中骗取钱财的金额如何认定?

我朋友卷入了一起传销案件,听说传销罪跟骗取钱财的金额有关。我想知道在法律上,传销罪里骗取钱财的金额是怎么认定的呢?是只算直接骗到手的现金,还是包括一些实物折款?又或者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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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销罪金额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传销罪中骗取钱财金额的认定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传销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那么,骗取钱财的金额该如何认定呢?这涉及到对传销活动中资金流向和性质的判断。一般来说,认定的金额主要是传销组织通过欺骗手段,让参与者缴纳的费用,这些费用可能表现为入门费、购买产品的费用等。例如,参与者为了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向组织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者以高价购买一些价值与价格严重不符的产品,这些费用都应计入骗取钱财的金额。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骗取钱财金额的认定是有严格标准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这里强调了,只有那些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传销活动,才会将相关金额认定为骗取钱财的金额。 在计算金额时,通常会以客观证据为基础。比如,传销组织的财务记录、参与者的缴费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认定金额的重要依据。而且,对于一些通过非现金方式骗取的财物,也会按照市场价值进行折算。例如,参与者用房产、车辆等资产置换所谓的“资格”或“产品”,这些资产的市场价值也会计入骗取钱财的金额。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认定骗取钱财的金额不仅要考虑直接骗取的部分,对于一些间接骗取的财物,比如通过返利、奖励等方式诱导参与者投入更多资金,这部分额外投入的资金也可能会被认定为骗取的金额。总之,传销罪中骗取钱财金额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证据来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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