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如何判定自愿不自愿?
最近遇到个让我很困惑的事,涉及到男女之间的性行为。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怎么去判断女方是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呢?是看当时的言语表示,还是肢体动作,还是其他方面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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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判定性行为中女方是否自愿,主要是看是否违背其意志。 首先,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妇女有按照自己意愿决定是否进行正当性行为的权利。如果男方违背女方的这个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那就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里面关键在于“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暴力手段,就是对女方实施殴打、捆绑等危害其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使女方不能反抗;胁迫手段,像以杀害、伤害女方或者其亲属等相威胁,让女方因为恐惧而不敢反抗;其他手段则范围比较广,比如用药物麻醉女方,使其不知反抗等情况。只要是通过这些违背女方意愿的手段发生性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强奸。 对于幼女,由于其身心发育不成熟,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所以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就构成强奸罪。 此外,如果女方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由于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此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不过,如果是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且妇女本人同意的,则不构成强奸罪。 相关概念: 贞操权:就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 暴力手段:对女方实施殴打、捆绑等危害其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 胁迫手段:以杀害、伤害女方或者其亲属等相威胁,让女方因恐惧不敢反抗。 其他手段:比如用药物麻醉女方,使其不知反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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