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该如何认定?

我在一家工厂工作,最近听说了危险作业罪。我们厂有些设备老化,有安全隐患,但还没出过事。我就想知道,像这种情况,怎么判断是不是达到了危险作业罪里说的现实危险呢?是看设备老化程度,还是看其他方面?想弄明白这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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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指的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紧迫、真实的危险。通俗来讲,就是这种危险不是想象出来的,而是很有可能马上就会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认定现实危险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首先,如果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这种行为让生产安全失去了重要保障,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很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现实危险。比如,关闭消防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及时发现和报警,会极大威胁人员生命安全。 其次,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情况。比如工厂被责令整改老化设备,但一直拖着不做,这种对隐患的漠视和不处理,使危险持续存在且随时可能爆发,就可能构成现实危险。 最后,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由于这些活动本身危险性高,未经许可进行就如同埋下了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发严重后果,也会被认定具有现实危险。 总之,认定现实危险需要综合考虑行为对生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危险发生的紧迫性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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