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的过程。 在认定事故责任时,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方面是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该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那么其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就大。例如,一辆车闯红灯直接撞上了正常行驶的车辆,闯红灯这种行为就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车辆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就大。另一方面是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的,其过错程度通常比过失要严重。比如,为了赶时间故意超速并强行变道引发事故,这种故意行为的过错程度就比因疏忽没注意到信号灯变化的过失行为要严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责任认定的规则。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会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会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