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中夫妻股份该如何认定?


在婚姻家庭法里,夫妻股份的认定确实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首先,什么是夫妻共同股权呢?简单来说,夫妻共同股权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出资、买卖、继承、受赠与等方式获得的,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股权,但要是夫妻双方有另外的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在认定夫妻股份时,有几种常见的情况。如果夫妻在婚后一起出资取得股份,而且没有明确约定各自的份额,这种情况下,通常就会把这些股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关系紧密相连,婚后共同的出资行为,就意味着双方对这些股份都有贡献,所以应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平等享有权利。《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要是一方在婚前就取得了股份,婚后没有对其进行重大变更,也没有投入新的资金等,那么一般还是会把它看作是这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过,如果婚后通过经营等手段让这些婚前股份增值了,那么增值的这部分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有一家公司的股份,婚后没有对股份进行买卖等重大操作,但因为公司经营得好,股份价值上升了,上升的这部分价值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通过书面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约定某股份为一方个人所有,那么这个股份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但要注意,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有第三方不知道你们有这个约定,并且和持有股份的一方进行了合法的交易,那么这个交易是有效的。例如,夫妻约定某公司股份归一方,但这一方把股份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是受法律保护的。 另外,当涉及到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要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把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都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该股东的配偶就能成为该公司股东;要是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要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那就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