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该如何确定?
我最近在参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对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不太清楚。合同里虽然有相关条款,但感觉有些模糊。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怎样明确建设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这关系到后续的工期计算和款项结算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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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开工、竣工时间的确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首先说开工时间。一般情况下,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这很好理解,就是发包方或者监理方发出的通知上写的开工日期。但如果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那么就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为开工日期。比如,场地没有平整好,水电没接通等情况。要是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了,那就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时间。要是既没有开工通知,也没有其他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相关材料,那就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日期。相关法律依据是《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再看竣工时间。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没有争议,那很好办,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要是有争议,就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防止发包人故意拖着不验收影响承包人权益;二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为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认可工程达到使用条件。 相关概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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