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我在处理一些税务相关事务时,对‘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不太理解。比如在交易中,怎么判断价格是不是明显偏低了,又怎么确定有没有正当理由呢?想了解一下具体认定的标准和方法,希望能有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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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认定涉及到税务领域的重要规定。 首先来说“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在实务中,有多种参照标准。比如以成本价为参照,有的情况是以不低于成本价的30%为参照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凡是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70%的即可以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不过不同行业和业务可能会有所差异。像在股权转让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接着讲讲“无正当理由”。认定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安排;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减少应纳税额的税收利益;三是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其从事某种安排的唯一或者主要目的。如果纳税人的行为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则可断定其行为已经构成“无正当理由”。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这就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不合理降低计税价格来逃避纳税义务。 总之,认定“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需要综合考虑价格与合理参照标准的对比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人为不合理规划获取税收利益的情况。不同的业务场景在具体认定时可能会有不同侧重,但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税收公平和正常的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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