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盗窃罪的金额如何认定?

我想了解下,如果涉及到盗窃罪,那这个盗窃金额是怎么来认定的呢?是按物品购买时的价格,还是被盗时的市场价格,又或者有其他的认定方式?我不太清楚这其中的规则,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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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罪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盗窃罪金额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明确的规则和依据。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盗窃金额的认定对于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起着关键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这意味着,如果被盗的物品有购买发票等能证明其价格的有效文件,就可以依据这个文件来确定盗窃金额。比如,小偷盗走了一台有购买发票的笔记本电脑,发票上显示价格为5000元,那么盗窃金额一般就认定为5000元。但如果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按照价格证明认定的数额明显不合理,就需要委托专业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例如,一件祖传的古董被盗,没有购买凭证,其实际价值很难从表面判断,这时就需要专业估价机构来给出合理的价格认定。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例如,盗窃了一定数量的欧元,就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来认定盗窃金额。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比如,有人偷用了电力,如果能查清楚偷用了多少度电,就按照这个度数乘以电价来确定盗窃金额;如果查不清楚具体数量,就按照上述的推算方法来确定。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盗窃罪金额的认定是有多种方式和标准的,会根据不同的被盗物品和具体情况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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