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在什么情况下会失效?


竞业协议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下会失效: 首先,协议主体错误时可能失效。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用人单位与一般员工签署竞业限制条款,可能因主体不适宜而导致协议无效。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竞业限制主要针对那些能接触到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等关键信息的人员,普通员工通常不涉及这些,所以限制他们没有合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 其次,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协议也可能失效。法律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了两年,那么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比如约定了三年的竞业限制期,那第三年就是无效的。 再者,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会失效。例如就业范围限制过广,限制劳动者只能在非常狭窄甚至不合理的范围内选择工作;或者限制时间过长,远远超出正常合理范畴,这样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另外,用人单位未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竞业协议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协议时,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为竞业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选择,给予补偿是合理的要求。 还有,协议签订程序存在瑕疵也可能导致失效。比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充分协商,或者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劳动者签订竞业协议,这种情况下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因为签订协议应该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 最后,竞业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基于该等信息签订的竞业协议也无效。如果这些信息本身就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那以此为基础的竞业协议自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概念: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公序良俗: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它包括社会正常运转的一般秩序和其存在、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