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竞业协议是否就无效了?
我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收到了原公司关于竞业协议的提醒。但我不太清楚这份竞业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是否还对我有约束力。我想了解下具体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协议有效,什么情况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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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竞业限制依然有效。竞业限制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即刻生效。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不过,也存在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特殊情况。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部分观点认为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理由主要有:首先,劳动者的另行择业是非预见性、非自愿和被动的,若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恶意解除劳动合同后还限制劳动者在同行业就业,会对劳动者造成进一步伤害,这与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相冲突。其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遵守诚信原则,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提前解雇劳动者,就无权要求劳动者履行约定义务,这体现了公平原则。再者,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加重企业方责任有利于限制企业滥用解雇权,减少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稳定。最后,劳动者不再负有竞业限制责任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泄露,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约束并不免除其保密义务,若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用人单位损失,仍要承担法律责任,如《劳动合同法》第90条就有相关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该期限内对双方具有拘束力,超过该期限的,则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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