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盗窃罪量刑数额如何确定?

我想了解下,盗窃罪量刑数额是怎么确定的呢?我朋友之前涉及一起盗窃案件,听说量刑和数额有关,但不清楚这个数额是怎么界定的,是按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还是有其他计算方式呢?很想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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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盗窃罪量刑数额的确定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需要依据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定。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对于被盗财物数额的计算,通常按以下规则进行:如果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例如,盗窃一台全新未开封的知名品牌电脑,有购买发票能证明其价格为八千元,那盗窃数额就按八千元计算。若被盗物品是一件古董,没有明确价格证明,就需要找专业的估价机构来确定其价值。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法律也有相应规定。如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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