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诈骗罪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我朋友向银行申请了50万元经营贷款,合同约定用于采购餐饮设备和原材料。他拿到贷款后确实用了30万采购设备,但剩下的20万被临时挪用去还其他债务,后来餐馆因疫情倒闭无法偿还剩余贷款。银行认为他挪用贷款且无力偿还,涉嫌贷款诈骗罪,称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认定?还不上钱就一定会被认定为犯罪吗?
闫旭东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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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核心要件是“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明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考量以下因素:一是是否通过虚构事实获取贷款(如伪造报表、虚假担保);二是贷款是否用于约定用途或被挥霍、转移;三是无力偿还后是否逃避责任(如失联、转移资产);四是是否有积极还款意愿(如协商方案、变卖资产)。
针对你朋友的情况,若他将大部分贷款用于约定经营,挪用资金未用于非法活动且无逃避行为,通常不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单纯无力偿还属民事违约,不构成犯罪。建议收集贷款用途证据(采购合同、支付凭证),主动与银行协商还款方案,若银行控告,及时委托律师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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