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父债子还是怎么规定的?
我父亲生前欠了别人一笔钱,现在债主找上门来让我还钱。我不太懂法律,不知道在《民法典》里,到底有没有‘父债子还’这一说,我到底要不要替父亲偿还这笔债务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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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父债子还”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民法典》对此的相关规定。 首先,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随意向债务人以外的人主张债权。也就是说,父亲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他们两人之间的事情,一般情况下,子女并没有义务为父亲偿还债务。 然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么就需要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父亲的债务。例如,父亲留下了价值 50 万元的遗产,而他生前的债务是 60 万元,那么子女只需要用这 50 万元的遗产来偿还债务,对于超出遗产价值的 10 万元,子女没有法定的偿还义务,但如果子女自愿偿还,法律也不会干涉。 如果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子女就无需对父亲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债主不能要求子女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父亲的债务。 所以,“父债子还”在《民法典》里是有条件限制的,关键在于子女是否继承了父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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