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主体方面**: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劳务关系主体不特定,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范围更广,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甚至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关系性质方面**: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质,即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例如,用人单位会制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劳动者需要遵守。而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双方依据约定进行劳务活动,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管理。 **稳定性方面**:劳动关系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劳动者一般会在用人单位持续工作较长时间,工资支付也具有稳定性,通常是按月、按周等定期支付。而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不稳定性,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工资支付有可能是按次、按任务等。比如建筑工程中的一些临时性零工,完成一项具体任务后就结算报酬。 **待遇方面**: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带薪年休假、病假、产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通常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法律调整方面**: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例如,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以及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