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数额巨大和数额较大如何区分?


在刑法中,“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主要用于衡量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这两个概念的区分对于定罪和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首先,要明确“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并不是固定的金额标准。由于不同的犯罪类型所涉及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经济背景不同,所以它们的具体数额标准会根据不同的罪名而有所差异。例如,在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类犯罪中,“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与在贪污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中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其次,具体的数额标准通常由司法解释来规定。以盗窃罪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再看诈骗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总之,要准确区分刑法上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需要结合具体的罪名,并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当地的具体规定。在涉及具体案件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对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