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和解了材料还没传上检察院,受害人可以撤案吗?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把我打成轻伤二级,后来我们和解了,现在材料还没交到检察院。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去撤案啊?我就是想了解清楚这其中关于撤案的具体规定,心里踏实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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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通常是不可以直接撤案的。首先得明白,轻伤二级的案件大多属于刑事公诉案件。所谓刑事公诉案件,简单说就是由国家机关(一般是检察院代表国家)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是受害人想怎样就能怎样的。 按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旦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立案,就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即便双方达成和解,这也不意味着案件就能随意撤销。 不过呢,存在一些法定可以撤案的特殊情形,比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一般的轻伤二级案件不属于这些特殊情况。 虽然不能撤案,不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还是有积极作用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另外,如果伤害行为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且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是过失伤害,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同时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符合这些条件时才有可能撤案 。 相关概念: 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追诉时效期: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特赦令:是由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发布的赦免令。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指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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