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
我最近了解到一些开设赌场罪的案例,对其中主从犯的区分不太明白。我想知道在实际的案件里,到底怎么去判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呢?是根据在赌场里做的事情,还是其他方面来区分?希望能详细了解下区分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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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区分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首先得清楚主犯和从犯在法律上的定义。 主犯方面,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就是犯罪集团。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则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开设赌场罪里,如果有人是整个开设赌场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比如决定赌场的选址、采购赌博设备、制定赌博规则、安排人员分工等,像那些发起开设赌场计划,并且在整个过程中起着核心领导作用的人,通常就是主犯。 从犯方面,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开设赌场案件里,从犯可能是负责一些相对次要的工作,比如帮忙望风、在赌场里为参赌人员提供简单服务、帮助传递一些赌博信息等,他们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辅助主犯完成开设赌场行为的人。 总之,区分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关键在于看犯罪嫌疑人在整个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起主要、组织、策划、指挥等核心作用的是主犯,而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就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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