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军人离婚时房产如何分配?


在探讨复员军人离婚时房产如何分配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首先是夫妻共同财产,它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而夫妻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这部分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对于复员军人来说,房产的分配需要看房产的具体购买情况。如果该房产是在军人复员前,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那么毫无疑问,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会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处理,但如果双方有特殊约定或者存在某些特殊情况,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对家庭贡献较大,或者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法院可能会适当倾向于无过错方或者贡献较大的一方。 如果房产是军人复员后用复员费购买的,情况就相对复杂一些。复员费是军人复员时获得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中一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则属于军人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如果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复员费购买了房产,那么该房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用军人个人财产部分的复员费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军人一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可能会被认定为军人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 此外,如果房产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解释,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复员军人离婚时房产的分配要综合考虑房产的购买时间、资金来源、登记情况等多种因素。在实际处理离婚房产分配问题时,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离婚协议,按照协议进行分配;如果协商不成,则需要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