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实控人和法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公司实控人和法人的责任划分是比较重要的问题。首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法人呢,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单说就是法律上把公司看作一个独立的“人”,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主要是对于自己的违法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在公司日常经营中,法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比如签署合同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不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实际控制人因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如果其利用这种控制权做出违法或者违背约定的事情,比如操纵公司进行虚假交易,那就要对这些行为负责。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在符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条件下,实际控制人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公司合法取得独立人格,股东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对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且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关概念: 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特定方式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