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票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在离婚时,公司股票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处理。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股票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股票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来进行分割。这种方式最为简便,只要双方自愿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很多时候夫妻双方难以达成一致。这时候,如果股票是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法院通常会根据股票的市场价值进行分割。例如,可以将股票变现后,对所得款项进行平分;或者一方获得股票,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金额一般按照分割时股票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要是股票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情况就更为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总之,在离婚分割公司股票时,要综合考虑股票的性质、双方的意愿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如果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