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理论上刑事诉讼结构的类型是怎么划分的?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刑事诉讼结构类型划分这一块有点迷糊。想知道在理论上,刑事诉讼结构的类型到底是依据什么来划分的,不同划分方式下都有哪些类型,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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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事诉讼结构指的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这个大舞台上,检察官(代表控诉方)、律师(代表辩护方)和法官(代表审判方)各自扮演什么角色,他们之间是如何互动的。 在理论上,刑事诉讼结构的类型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种常见的划分是将其分为弹劾式诉讼结构和纠问式诉讼结构。弹劾式诉讼结构是早期的一种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诉讼的启动依赖于当事人,也就是所谓的“不告不理”。就好比两个人之间有了纠纷,得其中一方主动到法官那里去告状,法官才会处理。在这种结构中,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比较平等,法官相对比较消极,就像一个中立的裁判,只负责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然后做出裁决。这种模式在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早期比较常见。 而纠问式诉讼结构则不同。在这种结构中,法官不再是消极的裁判者,而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案件的调查和审理中。法官可以主动去收集证据、审问被告人。而且在这种模式下,被告人的权利相对较少,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纠问式诉讼结构在中世纪的欧洲比较盛行。 另外,现代的刑事诉讼结构又可以分为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和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主要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在这种结构中,强调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就像两个运动员,在法庭上进行激烈的对抗,各自尽力收集和展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法官则主要负责维持法庭秩序和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相对比较中立。 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在这种结构中,法官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法官会主动去调查证据、询问证人。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作用相对较弱。法官的职责不仅仅是判断是非,还包括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这些划分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理念和历史文化背景。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是在借鉴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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