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结构的类型是怎样划分的?

最近对刑事诉讼结构这块比较感兴趣,想深入了解下它的类型划分情况。自己在学习法律知识过程中,对刑事诉讼结构类型的划分依据、具体类别不太清楚,希望能有详细讲解,好让我能有更清晰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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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事诉讼结构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划分方式: 首先是弹劾式。简单来说,“弹劾式”诉讼有几个明显特点。“不告不理”,就是说诉讼要不要开始,完全取决于受害人的意愿。法官在这个过程中就像一个中立的裁判,只负责公平审判,不会参与到指控犯罪这件事里。要是遇到一些难以判断的情况,还可能会采用决斗等方式,根据所谓“神示结果”来裁定。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平等的,能公开辩论。而且多数审判都是公开进行,以口头辩论为主。这种模式强调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双方平等对抗,比较尊重个人权利。例如在一些早期的简单纠纷案件中就有体现。相关法律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完全对应过去弹劾式的法条,但现代法律秉持的公正、平等理念是一致的,如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这保障了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 其次是纠问式。这种类型下,国家官员有权主动去调查犯罪情况。这里的原告和被告和我们现在理解的不太一样,他们不是现代法理学中的真正意义上平等的当事人。法官的权力很大,集审判、起诉和侦查权于一身。不过这种诉讼存在野蛮的刑讯和拷问现象。而且诉讼通常是秘密进行的。比如在过去一些打击犯罪力度较大、强调国家权力集中的时期,这种诉讼形式可能会较多出现。虽然我国现代刑事诉讼摒弃了这种落后的诉讼形式,但《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和纠问式中权力集中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强调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制约。 最后是混合式。这种诉讼结构综合了弹劾式和纠问式的一些特点。刑事诉讼被分为庭审前的侦查和追诉阶段以及庭审阶段。在庭审环节,弹劾式诉讼的特色比较明显,审判权限和控诉权限分开行使,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地位平等,都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而且庭审多以言词辩论与直接调查为主,过程通常公开。混合式结合了两者优点,既保障当事人权利,又能有效打击犯罪。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就是混合式的体现,在保障公民权利同时,通过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七条),来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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