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诉性抗辩权是否可以在诉前放弃?

我作为保证人,在给别人的债务做担保时,有点担心之后会承担责任。听说有先诉性抗辩权,我想知道能不能在正式打官司之前就放弃这个权利呢?我不太清楚这在法律上是否允许,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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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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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性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通俗来讲,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在债务人实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这就是先诉性抗辩权的体现。 那么先诉性抗辩权是否可以在诉前放弃呢?答案是可以的。这是因为权利本身是可以由权利人自由处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虽然法律赋予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先诉性抗辩权,但并没有禁止保证人放弃该权利。 保证人在诉前放弃先诉性抗辩权,通常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明确表示。一旦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并且该表示到达债权人,那么保证人就不能再以先诉性抗辩权为由,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需要先经过对债务人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无果的情况下,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不过,在实践中,保证人放弃先诉性抗辩权应当谨慎。因为一旦放弃,就意味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大大放宽,保证人面临的风险会显著增加。如果保证人没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所以,在决定是否放弃先诉性抗辩权之前,保证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权衡利弊,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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