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购买房屋如何分割?


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屋的分割问题上,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基本概念,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有法定的共同共有关系,但恋爱期间双方对于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没有这种法定的模式。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这意味着如果恋爱双方对房屋的分割有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就需要看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和出资情况。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会认定为双方共有。此时,如果能明确各自的出资比例,那么通常会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房屋。比如,一方出资60%,另一方出资40%,在分割时可能就会按照这个比例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要是出资比例难以确定,可能会被视为等额享有。例如,双方都无法提供确切的出资证据,那么可能会平均分割房屋。 另外,如果一方出资是以赠与为目的,比如明确表示是送给对方的,那么在分割时就会按照赠与的情况来处理,赠与完成后,这部分出资就不能再要求分割。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在处理恋爱期间购买房屋的分割问题时,还会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双方在购房后的居住使用情况、对房屋的贡献等。如果一方在购房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等,在分割时也会适当考虑这部分因素,给予相应的补偿。 总之,恋爱期间购买房屋的分割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在遇到这种问题时,建议双方先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