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各类房产如何分割?


在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不同类型的房产有不同的分割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如果一方在结婚前就全款买好了房子,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比如,小李在结婚前自己出钱买了一套房子并完成了产权登记,婚后小李和妻子感情不和离婚,这套房子依然归小李所有。 其次是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举例来说,小张婚前贷款买了一套房,婚后和妻子一起还贷,离婚时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一般会把房子判给小张,但小张需要对妻子就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再者是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通常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小王和妻子婚后一起买了一套房,离婚时两人都想要房子,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将房子判给其中一方,并由获得房子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然后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是一方父母在婚后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这种情况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小赵的父母在小赵婚后出钱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小赵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属于小赵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其配偶无权分割。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比如,小钱和妻子用共同财产以小钱父亲的名义参加房改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小钱父亲名下,离婚时小钱的妻子不能要求分割这套房子,但可以要求返还购房出资。 总之,夫妻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在处理房产分割问题时,建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