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该如何分割?
我和配偶正在办理离婚,我们名下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我不知道在离婚这种情况下,这些股权该怎么分割,是一人一半,还是有其他的分割方式呢?我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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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讲解。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些基本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这里的“过半数同意”,一般是指其他股东中同意转让的人数超过一半。例如,公司除了夫妻一方股东外还有5名其他股东,那么需要至少3名其他股东同意,并且他们都明确表示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配偶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若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其他股东不同意配偶成为股东,但愿意出钱购买这部分股权,那么就把卖股权得到的钱进行分割。 要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这是为了保护夫妻中非股东一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那么要优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处理。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宪章”,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总之,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要根据具体情况,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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