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养老保险金该如何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养老保险金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但重要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养老保险金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另一种是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已经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经按月或一次性领取到手中的那部分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一般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但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它的情况相对复杂一些。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经享有养老保险金的权益,只是因为某种原因尚未实际领取。例如,夫妻一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缴费年限不足等原因,还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对于这种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该养老保险金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形成的,那么这部分权益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分割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时,不能简单地按照实际取得的金额来计算。法院可能会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缴费情况、未来可能领取的金额等因素。一般会采用折现的方式,将未来可能获得的养老保险金权益进行评估,然后由获得养老保险金权益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对养老保险金的分割有书面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法院会尊重双方的约定,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总之,离婚时养老保险金的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分割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