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离婚时女方的房子该如何分割?

我和丈夫打算离婚,现在有一套房子登记在我名下,当时购房款是双方一起出的。我不太清楚这套房子在离婚时会怎么分割,是完全归我,还是要和他平分,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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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分割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夫妻离婚时,女方名下房子的分割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首先,要明确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如果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即便只登记在女方名下,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子是女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并付清房款,且登记在女方自己名下,那么该房子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仍归女方所有。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若房子是女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女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要是房子是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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