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我和伴侣在1994年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一直没领结婚证,现在感情不和想分开。但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离婚,是和正常领证结婚的离婚方式一样吗?需不需要什么特殊的手续?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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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经过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但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一种婚姻关系。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如果是这种情况,要离婚的话,和普通登记结婚的离婚方式类似,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由于事实婚姻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所以不能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过,可以先去补办结婚登记,再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就可以按照正常的离婚程序,签订离婚协议书,携带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情形,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有这些情况,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会判决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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