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程序中租赁权如何行使及有哪些限制?

我有一处商铺出租给别人,现在租户的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我不知道我的租赁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行使,会不会受到什么限制,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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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租赁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破产程序中,租赁权的行使及限制涉及到多方利益和复杂的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租赁权。租赁权是指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对租赁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租户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东房子等物品的权利。 在破产程序中,租赁权的行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密切相关。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租赁物的所有权因破产处置发生变动,承租人的租赁权通常不受影响,承租人仍可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使用租赁物。 然而,租赁权在破产程序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当破产企业作为承租人时,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租赁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出租人的租赁权产生影响。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也就是说,管理人有权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那么出租人的租赁权能够继续实现,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虽然可以就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然而这可能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比如最终获得的赔偿可能无法完全弥补损失。 此外,在破产财产变价过程中,虽然“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保障了承租人的租赁权,但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对租赁权的行使设置一些合理的限制条件。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要求承租人配合破产财产的处置工作,以确保破产财产能够顺利变价。总之,在破产程序中,租赁权的行使既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存在一定的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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