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怎样规定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通俗来讲,就是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把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交给土地使用者,而土地使用者要为此支付相应的出让金。这是一种常见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能让土地得到更合理有效的利用。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八条指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在出让方式上,一般有协议、招标、拍卖三种。协议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受让方)通过协商的方式,就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出让方式。招标出让则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在整个出让过程中,还涉及到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土地使用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如果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