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而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规定较为复杂,不同情况有不同标准: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时: - 若按照原批准用途办理出让手续,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35%;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0%;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5%;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25%。 - 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的现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全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10%。 新增建设用地办理出让手续时: - 非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熟地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70%;毛地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50%。 - 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并按成交价缴纳出让金。缴交标准为:熟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70%;毛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50%。 此外,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情况也有不同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市场情况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 相关概念: 标定地价:是指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能代表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地价水平的标志性宗地的价格。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