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关注土地相关事务时,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方面不太明白。想了解在实际情况中,怎么判断这种行为,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以及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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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首先,咱们来说说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简单来讲,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私利,不按照正常的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把国家的土地以很低的价格卖出去,这种严重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啦。 从法律条文上看,《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怎么判断是不是“情节严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提到几种情况。比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还有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这些都属于“情节严重”。如果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或者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就属于“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 公顷(30 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 60%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 20 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也有几个要件。客体要件方面,它侵犯的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客观要件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要求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是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过失是不能构成本罪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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